课程使用讲师肖像和授课录像,需要确认哪些授权?
课程使用讲师肖像和授课录像,至少要分开确认肖像与声音的使用、课件及授课内容的权利、录像成品的权利,再写明付费播放和宣传使用范围。讲师同意录一堂课,不当然等于同意永久售卖、任意剪辑或将肖像用于所有招生广告;具体还要结合合同、权利归属和法定例外判断。
出镜、讲授和成片可能属于不同权利关系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八至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肖像许可及声音保护,并列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。商业课程及宣传使用不宜笼统套用课堂教学例外。机构应明确讲师照片、姓名、声音、完整录像和宣传片段分别用于哪里、用多久、是否允许剪辑。
课程脚本、课件、题目、图片及录像成品,还可能涉及不同作者或制作者。《著作权法》第十七、十九、二十六条分别涉及视听作品、委托作品及许可使用安排。机构支付讲课费、拍摄费,不足以单独证明已经取得所有使用权;应查清作品性质、合同约定和实际权利人。
许可内容要能对应到实际操作
不必只依赖一句“同意机构使用”。课程制作与宣传人员需要能据合同判断某个操作是否获准,以下事项应在合作时明确:
| 实际操作 | 需要确认的使用范围 |
|---|---|
| 课程内付费播放 | 课程名称、版本、平台、对象、期限与地域 |
| 截取试看或预告 | 片段范围、公开渠道、时长限制与复核方式 |
| 制作封面或讲师介绍 | 姓名、肖像、职务事实、图片来源及期限 |
| 更新、剪辑或配字幕 | 允许改动程度,是否需要讲师确认 |
| 转给合作方继续经营 | 是否允许转授权、换平台或更换使用主体 |
授权范围应覆盖实际商业用途,费用、结算和署名也要写清。普通剪辑授权不应被扩张解释为允许制作讲师未讲过的新内容;涉及声音或肖像的生成、合成等新用途,需另行明确其权利和合规条件。

讲师自己的许可,覆盖不了全部第三方材料
讲师可能使用出版社教材、其他作者摄影、配乐或外部题库。讲师承诺“课件是我整理的”,与所有素材均获准在收费课程中传播仍有区别。机构应按素材清单核实来源、权利人、使用方式和到期处理,允许讲师提供依据,也要由机构完成发布核对。
录像里出现其他学员、人名或聊天内容,应另查其个人信息、肖像和公开使用条件。可以通过重录、裁剪或其他恰当处理减少无关信息;录制现场发过提醒,不当然覆盖后续公开宣传的全部用途。
宣传许可不等于宣传内容合法
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对教育培训广告的保证性承诺、暗示考试机构或命题人员参与,以及借相关名义形象推荐证明作出限制。即使讲师同意使用照片,也不能据此发布保证拿证或误导身份的广告。
凡科杰建云教育产品页公开介绍图文、音视频、录播等课程承接方向,具体下载和内容保护能力按版本确认。访问控制可以辅助管理获准内容,但不能代替权利许可;课程上传、页面制作费与讲师、素材使用费应分别预算。
上线前留一份课程版本及许可文件对应记录。合作终止或授权到期时,分别核对新增销售、宣传素材与已购学员的服务安排,提前约定续期、替换或下架衔接,避免临时处理损害讲师及学员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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